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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出庭作证占用工作时间,单位扣发工资对吗?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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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1997年三月,我到外地出差。在乘坐的公共汽车上有一小偷在车上行窃,当小偷准备下车时,我邻坐的乘客被偷。在我们抓小偷时,小偷执刀行凶,我们几个人奋力将小偷擒获扭送到公安机关并出具证明材料。上月底,我收到外地法院让我出庭作证的通知。我向单位领导汇报后,领导以工作忙为由不让去。并说如果要去将扣发误工工资。我还是去外地出庭作证,前后共用5天时间。单位不仅不给我报销路费,还扣发我的工资。请问:我因出庭作证占用工作时间,单位扣发我的工资对吗? 
    答:工资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或者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标准,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法》给予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取得工资的法律保障,该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是劳动者生活的依赖,用人单位不得非法扣除和延付劳动者的工资。工资的扣除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被允许。《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息和婚丧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这就是说,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是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的行为,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1994年12月6日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院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由此可见,出任人民法院的证人进行诉讼活动,是依法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的行为,其权利受法律保护,这期间虽然不在工作岗位,但依然提供了正常的社会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须依法支付工资。依你来信所讲情况,你的单位不支付你出庭作证期间的工资是违法的,另外,因出庭作证所支付的必要的费用也应当按标准予以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