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我是一家纺织厂的职工,因厂里产品积压,我主动向厂长申请推销产品。厂里同意后,交给我一份盖了章的合同。不久,我找到一家公司,该公司同意委托我购买纺织厂的产品,并也给了一份盖了章的合同书。于是我分别代表纺织厂和公司签了字,并将合同书交给了双方。后来,公司从纺织厂运走产品后,却一直未付款。厂方向法院提出了诉讼,而法院认为我订的合同无效。请问:法院的结论是否正确?
答:法院的结论是正确的,该合同是无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规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你接受了纺织厂交给的盖了章的合同书,亦就是接受了纺织厂的委托,可是你又接受了另一家公司的委托,这样一来,在这一合同关系中,你就成为了双方的代理人。所以,你的代理行为是违法的,无效的,合同亦是无效的。该公司应把货物退还给纺织厂,货物往返运输的费用,应由作为代理人的你负责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