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朋友刘彬开店时向我借款10000元,约定10个月后归还。双方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刘彬将一台尼康相机交给我作为担保。开业前3天,刘彬说开业庆典上要用相机。相机交给刘彬后,他一直没再将相机还给我。10个月后,我因结婚需用钱,要刘彬还钱。刘彬因店经营不善不仅关了门,还欠下一身债。因他无力偿还,我提出要将相机变卖。刘彬说相机在他自己手中,质押合同已无效了。请问这份质押合同真的无效了吗?
答: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质押合同一旦成立,则自其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解除或者变更。另据《担保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你二人订立质押合同之后,质物相机已从出质人刘彬手中转移到质权人你手中,说明质押合同已经成立。如今相机经历了一个从交付到借回的过程。相机回到了刘彬手中,这一行为是否改变了质押合同呢?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你仍有借据存在,另有证据证明刘彬是店开业时借回使用的,那么,刘彬虽然掌握了相机,获得了对相机的使用权,但与你二人签订质押合同前的情况是不同的。合同签订之前,刘彬享有相机的所有权,可合同签订之后,他再次使用相机时,其使用权已经受到质权的限制。因此,这一行为并未改变质押合同的内容,质押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如果你没有证据证明刘彬是借回使用的话,则只能认定质押合同已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