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1999年,某公司与某建材经营部签订了一份价值20万元的建材购销合同,双方在合同上盖了公章,并订明在合同盖章后5日内,需方(某公司)向供方(建材经营部)预付总货款的50%,如有违约,按总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需方未按约定付款,在供方一再催促下,需方表示不打算履行合同,请问:供方是否有权追究需方违约责任?
答:供方是否有权追究需方违约责任,关键在于这份合同是否已经合法有效地成立。据你所述,供需双方所签合同,订有货款预付的数额与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并且已经双方单位盖章,似乎已具备了合同的一些要件,但是,要件并不完备。如:合同必须明确的交货日期,交货方式均未规定;合同虽然盖了双方公章,但没有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经办人签字。这样,合同是否成立就成问题。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四条规定:"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或者凭法定代表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签字(盖章)。《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签订没有交货期限的合同"。据此对照,你所述的这份购销会同不符合法定要求,而合同又未履行。这样,就难以认定合同已经完成。既然合同未能有效成立,则订合同之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据《民法通则》之规定,无效民事行为从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合同既无效,就谈不上需方是否违约的问题,供方也就无权追究需方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