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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定金可以返还吗?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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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丈夫秦某于今年初与曹某口头约定:曹某将私宅一套卖给秦某,价格15万元人民币,秦某当场付给曹某定金2万元。后我不同意购买此房,秦某乃找曹某要求返还定金。但曹某拒绝,并说法律规定,买方违约,定金无权收回。请问:这笔定金可以返还吗?  
    答:定金是对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据《担保法》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所以,订了合同,付了定金,如果反悔,是不能取回定金的。不过,你所述的事例,却有所不同,即你丈夫秦某为购房所付的2万元定金,应该返还。理由是:  
    ①购房合同尚未成立。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可见房屋买卖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这个"要式"不具备,很难使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而且,秦某向曹某购房,仅有"口头约定",尚无书面合同,关于房屋买卖的主要条款如房屋坐落、地点、面积、交房方式与日期、付房款的方式、日期等均未有书面声明。这样,合同的主要条款尚未具备,合同当然也未成立;  
    ②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据上述①的理由,秦某与曹某的房屋买卖行为尚未具备要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必备要件,合同不能有效;而且又不具备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合同尚未成立。这样,主合同无效(或尚未成立),从合同(定金合同)也属无效(或尚未成立)。据此,秦某有权要求曹某返还2万元定金。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索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