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某公司1997年筹建一座小型玻璃厂,需要从社会上招工,条件是必须交1000元至4000元的集资款。由于找工作心切,我们村的很多年轻人都交了钱并上了班。1999年玻璃厂因故被迫停产,工人失业,大家想要回集资款。请问集资款能要回吗?
答:公司在招工时向劳动者收取集资款,把交纳集资款作为聘用的前提条件,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劳动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针对这种情况作了专门规定。“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定个人交费内容”;第三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录用职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非法向劳动者个人收取费用的,应责令用人单位立即返还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招工后不能向职工提供正常工作岗位或不能保障职工其他各项劳动权利的,应依法予以纠正;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责令其赔偿。因此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从你的来信看,被招工者有权要求公司退还集资款及要求赔偿损失。如该公司拒不退还,被招工者可以选派代表,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时还可根据生效的仲裁裁决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仲裁结果,还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