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朋友陈××借我现金3万元做生意。2000年到期后,陈逃到外地躲债。上个月底,我找到陈,可是他用一份调解书指出他已与妻子离婚,孩子、财产全归妻子,拒绝还债。请问:这种以离婚逃避债务的行为,法律上该如何处理?
答:像你朋友这种行为法律上是有相应规定的。从现行法律来看,对这种情况主要是两种方法:一是按照债权人撤销权的原理处理。《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务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条也相应的规定"赠予人为了逃避债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予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予无效。"二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其所得的财产是共同财产,所负的债务也是共同债务。共同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偿还。离婚时清偿债务以后剩余的财产,婚姻当事人才可以分割处分。因此,即使夫妻双方确因感情破裂离婚,仍然应当以婚前的共同财产清偿债务。据此,张先生,你可向法院提请诉讼,法院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以陈××婚前的共同财产来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