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我承包了一个小修理厂,签约时我们在承包合同中约定,我每年向发包方缴纳50000元承包费,其税、费等均由发包方缴纳。可最近税务所来收税时要我缴纳,我拿出合同给他们看,他们说合同没用,这是为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因此,你是增值税的纳税对象,应当纳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你们约定的由发包方缴纳的条款,违反了上述规定,应认定无效。因而增值税应由作为承包人的你缴纳,不能按你们的约定缴纳。税收人员的说法是对的,请你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