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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要回我的这笔钱?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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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于1998年6月份借款给别人3万元,有借据。这笔钱他开酒厂用了。到现在,他和家人总计还款不到1万元,还有2万多元未还。前些日子,他跟别人打架后带着妻儿远走他乡,此后不见人影。请问:我怎样才能要回这笔钱?他长时间不回来或判刑了怎么办?怎么算诉讼时效?我什么时间起诉最好? 
    答:《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如果对方确实借钱到期未还,你可以向他追讨,要他清偿。追讨不成,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你要准备好充足的证据,并设法了解清楚他现在何处。只要证据充分、确实,法院会判决强制他偿还的。关于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你要抓紧时间向法院起诉。否则,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你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保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