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我是一名农民,前几天,见某商场为庆祝成立十周年举行有奖销售活动,就前去购买了50元商品,取得一张摸奖凭据,竟意外地摸到了一台洗衣机。可回家用了不到一个星期,洗衣机就发生故障而无法使用。后来我找到该商场要求换一台,但商场负责人答复说,洗衣机是他们作为奖品无偿赠与的,不是我花钱买的,所以不予退换。请问,商场的这种说法合法吗?难道我只能这样空欢喜一场吗?
答:你所反映的情况涉及到有奖销售活动中,奖品应否实行"三包"的问题。那么,要回答商场负责人的上述说法是否合法,就必须先弄清几个概念。所谓"赠与"是指当事人一方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地转移给另一方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这里所称"无偿"是指一方给予他方财物而不以他方的对等给付为条件,即受赠人取得赠与标的物无需任何代价。如果一方给予他方财物,他方也须给予一方一定的金钱或财物则为买卖或互易,而并非赠与。"无偿"是区别赠与与买卖、互易的本质特征。"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招来顾客,以获取更大的利益。在有奖销售活动中,消费者必须先向经营者购买足额的商品,在保证经营者获得一定的利润后,才能参加摸奖或抽奖,才有可能获得奖品,它必须以消费为先决条件。反之,如果消费者预先不以通过购买商品付给经营者一定的经济利益为代价,他也就不可能获得奖品。所以,有奖销售活动中的获奖并非无偿而是有偿的。故上述商场负责人犯了一个概念性错误。他将有奖销售活动中向你给付奖品的行为等同于赠与,借以推卸三包责任,这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再者,我们从《合同法》的角度进行分析,有奖销售不同于"一手钱一手货"的买卖合同,其实质是一种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所谓生效条件是指特定法律事实出现,条件成就即可引起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具体到本案中,自消费者向商场购买了50元商品,取得了一张摸奖凭据时起,就与商场之间形成了一份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即一旦他摸到了商场所设定的奖项这一特定的法律事实出现,这时所附条件成就,合同即产生法律效力,商场就必须履行为他提供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的奖品。否则,就违反了合同约定,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事先公开声明奖品存在瑕疵的除外)。消费者虽然"没有花钱买",但也有权向商场提出修理、更换、退货等要求。所以商场对有奖销售活动中的奖品应当承担"三包"责任。更何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这已成为经营者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该商场负责人的答复是不合法的。你在有奖销售活动中获取的奖品洗衣机在七日内发生性能故障,商场应当根据你的要求,依规定办理修理、更换、退货业务,否则你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