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我在某机关工作,是一名集邮爱好者。1998年12月从外地一家邮票公司订购了一套邮品,价值上千元。邮票公司将邮品通过邮局挂号寄出,可我一直未收到。经去邮局查询,得知邮局已将邮品送到我单位收发室,邮局的回执上有我单位收发室工作人员张某的签字,张某现已出国,收发室的其他工作人员均说未见过该邮件。我跟单位交涉,单位却说我应找张某赔偿。请问:我到底应找谁赔偿?
答:对于你邮品的损失,你应要求单位给予赔偿,因为收发室是你单位下设的工作部门,收发室工作人员收转邮件是履行工作职责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你单位收发室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你邮品损失,单位应负赔偿责任。单位承担责任后,可向收发室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至于能否要求邮局赔偿的问题,根据你信中反映的情况看,邮局没有任何过错,邮局把邮品送到你单位收发室,经你单位收发室工作人员签收后,邮局全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所以,你不能要求邮局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