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2000年3月,我单位曾向华道商场供应价值50万元的空调设备,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华道商场以其经营困难为由未能支付货款。后经华道商场申请,我单位同意,在2000年4月11日由我单位与华道商场及担保人天厦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协议约定:华道商场在2000年12月31日前偿清欠款,天厦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现还款期已过,华道商场与天厦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均未向我单位偿付欠款。请问,我单位应如何处理此事?
答:根据你叙述的案情,本案是一起具有一般保证性质的债务纠纷。处理该案,应首先明确几个问题:一是延期还款协议中的担保条款是否有效?二是天厦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三是如何向本案中的债务人、担保人进行追偿?我国担保法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如果天厦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提供保证担保时,经过了其上级法人单位的授权,且该项担保未超出授权范围则担保条款有效,天厦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还要追究其上级法人单位的民事责任。但如果天厦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未经其上级法人单位书面授权而与贵单位签订保证合同,提供担保的,则保证条款无效。但天厦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应当根据其在本案中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外,由于天厦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的是一般保证,而你单位在签订延期还款协议时又未约定保证期限,因此贵单位应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债务人、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或单独起诉债务人一方。如果你单位只起诉债务人一方,那么在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如果债务人的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应在判决生效后的两年内及时起诉保证人,以使你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