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某镇企业办以低价(低于市场价0.2元/斤以上)独霸收购当地农民自产生猪,不准农民自主向外销售,也不准外地来人收购,并且当外地来人以较高价格收购或农民自主送售时,则强行阻止运输。请问,企业办的这种行为,是否违法,养猪户是否可以坚决抵制?
答:某镇企业办的这种强买强卖行为显然是违法的,你们养猪户可以坚决抵制或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在收购生猪的经营活动中,某镇企业办作为民事活动的平等主体,应该遵循上述原则,而不能凭借任何藉口或利用任何非法手段,加以阻止或干涉。从你来信所述情况看,某镇企业办采用阻挠外地人收购或阻止养猪户生猪外运的手段,以达到其低价收购的目的,是一种垄断经营行为,违背上述原则,是违法的,养猪户可以坚决抵制,当地政府更应坚决制止。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如果乡企业办的行为触犯了上述刑法规定,则可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单位处以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