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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译电报造成损失邮局应否赔偿?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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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1999年年初,我收到老家一封电报,内容是"父亲病亡",不禁悲痛欲绝,一度昏到在家中,后来,我在丈夫的陪同下,急急忙忙乘飞机回老家奔丧,可到家中发现父亲仍健在,经了解,邮电局将电报中的"病发"误译为"病亡",因为这一字之差,不仅使我花去飞机票等费用几千元,而且蒙受了巨大的精神损失,我要求邮电局赔偿一切返家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费。邮电局称,按照电报纸背面的《发电须知》第四条:电报在传递处理过程中,由于邮电局的原因,造成电报迟延或错误,以致失效的,邮电局应按规定退还发报费,但不承担其它赔偿责任,请问,我能否向邮电局提出赔偿请求? 
    答:你提到的邮电局《发电须知》的问题也是很多人都在质疑的一个问题。邮电局在电报纸背面标明的《发电须知》,实质上是一份格式合同,是由邮电局事先制订的,并由不特定的相对人表示完全接受后,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完整和定型化特点的协议。关于格式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含有的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四十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第四十一条);《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还特别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邮电局单方面制订的电报《发电须知》第四条中自我免除责任的内容显然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条款属无效条款,对消费者是没有约束力的。邮电局利用垄断经营电报业务的地位,使顾客无条件接受该无效条款,并以此为由单方面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邮电局收取电报费后,即负有及时、正确地将电报内容送达并告知的义务,邮电局因过失造成电报误译,实际上是一种违约行为。您完全可向承接发电业务的邮电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邮电局赔偿因其误译电报给您造成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