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1996年1月,我向一家房产开发商订购一套商品房,并按对方要求签订了认购书,还被要求支付了一笔订金。可后来开发商不同意与我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把我认购的那一套房卖给了他人。当我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订金时,对方却以种种借口拖着不退。难道我的要求过分了吗?请你给予解答。
答:订金,在房地产交易领域又被称作认购金,它在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目前,消费者购房时,往往被要求先签订认购书并交纳认购金,这不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而是我国房产交易领域的一种习惯做法。认购书一般是指购房者与开发商就购房达成某些意向,准备进一步协商前签订的临时认购协议。如果后来双方签订了售房合同,那么订金就此转化为售房合同中的"定金"。
应当指出,认购书不同于正式售房合同。就认购商品房来说,如果买方超过认购书约定的签订售房合同的期限后才决定不购买,开发商就可以把认购金视作保留房期间损失的赔偿,而不退还;如果买方在约定期限内决定不购买或者开发商违反认购书规定,那么开发商应当退还认购金,不过,买方无权以开发商违约为由而要求双倍返还认购金。因为订金即认购金不同于合同中的定金,只有在签订售房合同且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情况下,收受方违约,给付方才有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你可以对照以上所述,判定一下自己是否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所交付的订金。应当指出,由于我国目前房地产交易尚不十分成熟,因此在实践中,有些开发商违反认购书规定后,总是找种种借口,不退还认购金,致使购房者非常无奈。为了避免陷人"订金泥潭",建议购房者注意以下方法:一是最好先对欲买楼房作出全面考察了解,若满意即直接与开发商签订售房合同,不一定要先签"认购书";二是即使签订认购书,也应尽量争取不交纳认购金;三是若交纳认购金,也应当明确约定:当自己决定放弃认购的房屋以及开发商违反认购书,开发商应当退还认购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