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我是一家服装进出口公司的业务部门经理,每年完成的业务量都高达800万元,近期我准备离职去一新聘单位。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我发展了很多海内外客户,并亲自参与了一些技术成果的研制。我准备将这些客户名单和成果带到新的单位。请问,这样做会不会违法?若违法,将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你所述的是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禁止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由于你所述的销售客户和职务技术成果属于商业秘密,关系到你原单位的合法利益,所以你本人既不能出于私利使用也不能带到新聘单位,新聘单位同样不能使用这些商业的秘密。否则,就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这种违法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可以处以1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商业秘密权利人因此而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调查时所支付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