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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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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所在的单位与××公司因债务纠纷诉至法院,现一审法院已作出判决,我方胜诉,而××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还没有受理此案。如果在此期间我方发现对方有转移、隐藏、出卖或毁损双方争议之财产的行为,我方可以采取何种措施保护自己的利益? 
    答:人民法院受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前,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恶意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一方当事人可以针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限制当事人对有关财物的处分。但有一定的条件,首先必须是给付之诉,其次申请诉讼保全必须有可靠的事实根据和充分的理由,还有诉讼保全必须在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尚未作出裁判前提出。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后,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判决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仍处于诉讼过程之中。但从提出上诉到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还有一段时间,在此期间第二审人民法院尚不能行使审判权,不能对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三条"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如果你公司认为情况紧急,有必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保护你们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