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最近,我厂与某国一位公民(以下简称外商)商定:双方共同出资兴办一个玩具有限公司。合营合同签订后,外商从其祖籍广东某个人处借款16万元人民币作为出资额。可是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请问,外商能否将在我国境内的借款或贷款作为出资来兴办合资企业。
答:从你所反映的情况,我们认为,外商不能将在我国境内的借款或贷款作为投资来兴办合资企业。当前,一些外商乘我国立法不完善之隙,利用中方迫切搞合营的心理及管理中的漏洞,从我国境内借款或贷款,作为股资与中方组成合资企业。这实际是一种转嫁投资风险,规避我国有关税收法规的虚假投资形式,应坚决予以制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明确了我国设立合资企业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以吸引外资来发展我国经济。而外资一般是指来自国外的资金或资本。国家为了鼓励外商增加在华投资,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四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从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时,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由承办汇款单位按汇出额扣缴百分之十的所得税。不汇出的,不纳税。"据此优惠规定,一些外商用在我国境内的借款或贷款作为股资,以此来增加股份,取得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决策权力,尔后用所分得的利润来偿还国内债务而不必汇出国外,从而逃避其所得利润汇出国外时必须依法缴纳的所得税。由此可见,外商用于偿还中国境内债务的资金实质上是其应向国家缴纳的税款的一部分。这种行为具有较大的欺骗性,侵吞了国家利益,减少了国家税收收入,对其不应承认和保护。除上述之外,还有一点需明确:即外商以人民币作为投资兴办合资企业,其只能限于外商从其已开办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分得的人民币利润。在一般情况下,外商不能直接用人民币作为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