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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劳务人员因公死亡之后,应如何享受工伤保险?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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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单位有一同事参加了由省国际技术合作公司组织到某国工作的劳务输出,没想到该国忽然爆发战争,我同事意外地遭枪击身亡。公司在帮助其家属做好后事后,经有关部门批准给死者定了因公死亡。但双方在待遇给付上产生了争执,死者家属认为死者不仅应享受国内工伤的有关待遇,国外给付的赔偿金也应全部归家属所有。公司却认为只能给国外的赔偿金,而国内的待遇则不能享受。请问死者家属到底应享受怎样的待遇? 
    答:这是一起由外派劳务人员意外身亡而引发的工伤保险纠纷。根据《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2]16号)的规定,这位劳务人员应定为工伤死亡。认定工伤死亡后,其具体的保险待遇也应按照此文件精神办理。1994年4月19日劳动部办公厅发给山西省劳动厅的函中再次重申,外方给付的赔偿金,原则上归个人所有,但国内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处理。在获得赔偿金之前,如果单位已先付了医疗费,护理费,治疗期间的工资及其为索赔支出的诉讼费等,应从国外相应的赔偿金中扣还,一般来说,扣还后工伤者所享受的工伤待遇应比国内工伤老所享受的待遇高。假如扣除单位已先期垫付的以上费用后,工伤人员所实际获得工伤待遇比国内工伤者所享受的待遇低,则单位应给予其相应的补偿,这并不与“工伤者不得重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原则相冲突。死者家属要求享受国外和国内双重工伤保险待遇的要求是违背国家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