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 我于1998年6月20日花6000元在一家商店买了一台彩色电视机,今年初出现多种故障,不能正常收视。于是销售者在1999年2月20日给我换了一台新的。不料这台电视机只使用几天就出现有声无图像的毛病。我于3月2日去找销售者交涉时,该店负责人说再给我换同型号同规格的新彩电。当我提出退货的要求时,他说退货也可以,但要从1998年6月20日购买电视机"开具发票之日"起,到1999年3月2日止计收折旧费,折旧率为每日0.1%,共261天×6000元×0.1%=1566元。这样计算对吗?答:关于退货计算折旧费问题,《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时间。"
该文件第十四条还规定:"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
综合上述可知,换货后的"开具发票之日"是指换货时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之日,即今年2月20日,而不是去年6月20日第一次购买之日。因此,计算折旧费理应从今年2月20日起至3月2日止,共11天。
按规定彩电的折旧率为每日0.1%,折旧费应为11天×6000元×0.1%=66元。你退货时应扣除折旧费66元而不是1566元。
你应依法找销售者协商,退回多扣的折旧费,如协商不成,可到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你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