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我们是某国有农场柑桔承包经营户,1998年春经农场农业办介绍,我们15户与某县一技术人员吴某签订了一份橙子嫁接合同,由该技术员给我们的柑桔进行橙子嫁接换头,并由农场农业办作担保,保证成活率85%以上。但嫁接后,实际成活率最高的为65%,最低的仅为5%,远远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事后也没有补偿,由此给我们两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达10万元之多。请问,我们的损失应由谁来赔偿?
答:我国《技术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据此规定,你们桔农和技术员吴某所签订的就是一个由吴某提供技术服务的技术服务合同。在这一合同关系中,你们桔农属委托方,技术员吴某是服务方,农场农业办在合同中充当保证人。依《技术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技术服务合同的服务方的主要义务是:(1)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2)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该法第四十九第二款规定:"技术服务合同的服务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免收报酬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服务方的工作成果、服务质量有缺陷,委托方同意利用的,服务方应当减收报酬并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工作成果、服务质量有严重缺陷,没有解决约定的技术问题的,服务方应当免收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在你们与吴某所签订的合同中,服务方吴某所约定的工作成果是嫁接成活率达到85%以上,而实际成活率则远没达到这个标准,应属工作成果有严重缺陷,依法应对你们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依照《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农场农业办是你们合同中的保证人,它有保证被保证人即吴某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如果吴某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作为保证人的农业办应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与吴某共同承担赔偿损失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