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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为他人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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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有一位亲戚是农村妇女。一年前,在外地工作的一位远亲肖某私自为她投保了"99鸿福终身险(人身保险中的一种)"。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当我亲戚身故或高度残疾时,保险公司将支付保险金5万元。但肖某自始至终都未将此事告诉我亲戚,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签名"一栏中也是肖某代签的。2001年5月,我亲戚因突发急病不治身亡,肖某即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核实有关情况后,认为肖某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以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合同时,没有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因此合同无效,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只能退回保险费。请问:保险公司的这一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依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合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肖某为你亲戚与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中,你亲戚是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是保险人,肖某是投保人也是受益人。依据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不同,人身保险合同大体可分为生存、死亡、重大疾病等几种形式。以生存期限或发生重大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投保人可作为独立主体为他人与保险公司签订,法律上并未要求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但为了保护人权和防范道德风险,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这就是说,投保人为他人签订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肖某为你亲戚签订的是"99鸿福终身保险合同",并约定当你亲戚身故或高度残疾时,可获得保险金5万元。而现在你亲戚因突发疾病而身亡,这样,当你亲戚身故的事件发生时,肖某为你亲戚与保险公司所签的保险合同就成了一个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而肖某在签订此合同时并未征得你亲戚的书面同意,保险金额也没有得到认可。因此,依《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这一保险合同应属无效合同,保险公司不予给付保险金,而依无效合同的处理方式退回保险费的做法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