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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合同法还是“消法”?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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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黄某到徐某的成衣店购物,试衣时换下的裤子被其他顾客误拿走。黄某便与徐某协商,口头约定由徐某借一条裙子给黄某穿回家,黄某交50元押金给徐某,次日上午还裙子时退还50元抵押金。次日上午,徐某打电话给黄某,告知其裤子线索,并催促黄某还裙子。黄某当晚9时到徐某店内还裙子,徐某以黄某还裙子的时间推迟不退抵押金。后经当地消费者协会调解未果,黄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退还50元押金。 
    答:争议焦点是本案应适用《合同法》还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黄某的50元押金徐某应否退还。本案是因消费购物引起纠纷,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徐某应退还黄某50元押金。理由如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黄某在徐某店内购物试衣,徐某有替黄某看管财物的义务,由于徐某的疏忽大意,致使黄某的裤子被其他顾客误拿走而引起纠纷,徐某应承担全部的过错责任。徐某以黄某退还裙子时间推迟不能成为拒不退还黄某50元押金的理由。故本案应适用"消法"。徐某应退还黄某50元抵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