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 现来信询问一事,使用权的有偿转让与租赁合同,其法律含义是否一致?笔者认为是一致的,但有的人不同意这个观点,他们说,转让与出租是两码事。两种观点争执不下。
答:关于你所提的问题,我们认为,使用权有偿转让与租赁合同,两者有类似之处,但又是有区别的,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关于它们的区别,是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其一,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一般是法律允许租赁的,如房屋、工具等;而使用权转让的标的物,往往是法律不允许租赁的,如土地,法律未规定允许租赁,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其二,可租赁的客体多以实物形态出现,如房屋、汽车等;而在使用权转让中,转让的客体多为无形资产,非实物形态,如商标权、专利权等等,这些不是实物,而属于某种权利,无法实际交付租赁,故以使用权转让为途径。
其三,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而土地有偿使用可达30年,甚至50年,等等,限于篇幅,不再赘述。以上解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