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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可以用购物券代发工资吗?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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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是某商场的一名营业员,由于商场经营不景气,为促销商品,经理决定发放在本商场购物的代金券代替工资。请问这样做合法吗?  
    答:商场用购物券代发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  
    其一,违反了有关劳动法律规定。《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保障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按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必须是以货币形式支付。因为工资是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或者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你所在的商场以经营不景气、促销商品为由,用指定购买本商场的购物券代替工资的做法,侵犯了劳动者通过劳动取得报酬的权利和购买商品的选择自由。  
    其二,扰乱了金融秩序,违反了金融法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市场上流通的货币总量是由国家统一控制的,私自印制购物券就等于增加了市场上的货币流通量,因此商场的做法扰乱了金融秩序,你可以向当地劳动,金融管理部门反映,由上述部门对商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