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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维护土地经营权?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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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1999年夏天,乡里推行所谓"万亩蔬菜工程",要求我村全部种蔬菜,强行派卖蔬菜种子,并征收特产税。我们觉得种蔬菜没有经验,市场也没把握,何况当时我们种的水稻已经抽穗,大家都不同意。乡里一帮人在村委会干部的带领下,用拖拉机强行将水稻毁掉,村里人只好都按乡里要求办了。到了下半年,由于种子不好,大家又没经验,各家的蔬菜几乎没收成,几家有点收成的又卖不出去,许多人家里欠下债。当时乡里的负责人调到县里去了,新上任的人说不是他们的事。请问,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中,如何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答:你所反映的问题在农村许多地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就法律而言,你所说的这类问题并没有很深奥复杂的法律关系,合法与非法的界限都很清楚,关键是法律能不能得到执行,法律有没有威信。法律在农村的实施,依赖于全民法治意识的增强,尤其是农村基层组织和县乡镇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在中国农村,他们对农村的发展负有极大的义务。如果他们的行为不合法,将会给农村和农民造成极大的损害。  
    农民的权利,除《宪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所赋予的公民基本权利外(如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主要就是承包土地、山林、水面等自然资源所享有的权利。承包合同受《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签订承包合同有两个重要的原则:一是合同自由,二是有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签署后,就应以合同的内容为准。合同中未规定的,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由法院裁决。合同中,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内容无效。  
    农民对所承包土地的自主经营权,是国家反复强调规定的,而且一般都在承包合同中有规定。地方政府以调整农业结构、为农民谋利益为由,强迫农民种什么不种什么,是违反承包合同的,也是违法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发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政府非法干预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的程序要求赔偿。毁坏农田作物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领导强迫农民干,致使农民收入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在依法保护自己的方式上,要注意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防止用非法行为对付非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