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 我有几个法律问题,请你给予解答。三人合伙成立"特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如何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依据哪些法律程序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违法取得营业执照,其经营行为是否构成欺骗和侵权?其所签的"经济合同"是否有效?工商局违法发放营业执照,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公司登记机关决定核准的,应当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然后,再"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时,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等文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非法的法人,也就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按照《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所签的合同,应属无效,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工商局如属违法发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