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目前我地一些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在银行贷款无门的情况下,采取单位内部挖潜,由单位职工内部自愿集资方式筹集资金,其参加者数额不限,期限一年,并承诺给付略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不超标准四倍)。对此众说不一,有的说这种方式合法,也有的说这种方式非法。按照1999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那么在这里如何界定集资是非法还是合法呢?
答:关于所询借贷与集资问题,根据最高法院《批复》的精神,我们认为:企业与公民,包括与本单位职工,正当的借贷是可以的,合法的,有效的。企业向职工集资,原则上是不允许的。除非经过有关部门批准集资,属于合法集资,是可以的,也是有效的。否则,未经批准,擅自集资,属于非法集资,即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