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资料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专题资料/法律常识

如此联合审计鉴定是否合法?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分享到:


    问:在一起经济案件中,需要进行审计鉴定。有关法院委托了省法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而省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没有注册会计师,便与一家有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事务所一起作出了联合审计鉴定。请问,这种联合审计是否合法? 
    答:此种联合审计鉴定是不合法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第三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审计事务所工作的注册审计师,经认定为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可以执行本法规定业务。"由此可见,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是从事审计鉴定的法定机构,而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中心不是法定鉴定机构,其既无注册会计师,又没有能力鉴定,其鉴定结论无效。在本案中,有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事务所未经人民法院委托,违反了《独立审计准则》关于就业务约定书开展审计和规定和注册会计师应独立审计的要求。因此,由省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和审计事务所联合审计的鉴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