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我们是在某个体操丝厂打工的女工,由于老板看到产品销路好,赚的钱多,就强迫我们加班,不光延长每天的工作时间。而且连休息日也不让我们休息,许多人为此累出病。我们集体向老板提出增加工资,保证起码时间的要求,可是老板却蛮横地对我们说,到了他这儿就由不得我们,干也得干,不干也得干。我们是外地人,又都是女孩子,跟老板顶肯定要吃亏,不跟他争又实在是吃不消。现在我们不知如何是好,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答:首先对你们的境遇深表同情,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这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但是,由于各种工作之间的情况不同,为了平等地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劳动法》规定某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同时规定了限制性条件,即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或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作为一种补偿,《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牺牲休息时间从事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以下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打工妹靠的是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勤奋劳动生活,享有同其他劳动者一样的权利,她们和雇主的关系是一种劳动关系而非人身依附关系,任何粗暴干涉她们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容许的,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强迫职工劳动的行为情节不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强迫劳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因此,你们可依法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或交由有关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