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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妇女孕期内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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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1998年4月份,我和某纺织厂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规定了劳动合同期限为五年。去年元旦,我和同厂的王某结婚,现我经医院检查已怀孕七个多月,且该医院为我出具了怀孕证明。我拿着该证明找我所在的纺织厂负责人,要求能够将我调至工种比较轻的车间工作,以减轻我的劳动强度。可是,令我意想不到的却是该厂负责人以我已怀孕七个多月严重影响工作为由,单方面解除了我和该厂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我对该纺织厂的单方决定真不知所措。请问:该纺织厂以我怀孕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对吗?对他们的做法我又应怎么办呢? 
    答:你所在的纺织厂以你怀孕而影响工作为由,单方解除和你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错误的。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你的反映,你在医院检查已怀孕七个多月后要求你所在的纺织厂根据你所从事工作的劳动强度调整工作,你所在的纺织厂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的规定,结合你所从事的工作劳动强度适当调整你的工种。可是,你所在纺织厂不但不考虑你的实际要求,反而认为你已怀孕七个多月,这对工作效率有严重影响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与我国现行《劳动法》的立法精神严重相悖的。你应通过什么途径解决你和该纺织厂的劳动争议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精神,你既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处理,或者直接向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