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 我是个从事小商品批发的个体户。1999年2月,我和一乡镇服装厂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我借给服装厂人民币12万元,利息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借款期限为2年。近来我从新闻媒介上获悉,国家对企业借款有严格限制,如若违反,借贷双方都要受处罚。请问,我借款给企业是否合法?该份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答:目前,国家对借贷问题确实有不少限制性规定,比如借贷利率要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禁止非金融企业之间的相互借贷,等等。但是,公民将个人的钱借给企业,不属于企业之间的相互借贷,国家是允许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指出:"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另外,最高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4倍之内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护,而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你把个人钱款借给企业使用是合法的,该借款合同也是有效的,应当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