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我是一个机械厂的工人,1999年10月3日与厂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在合同期间,乙方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及市劳动局、本厂规定办理。目前,厂里已有半年没发工资,我提出与厂方解除劳动合同,厂方以目前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不同意解除。请问,我能否与厂方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未届满时,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提前终止履行劳动合同,并终止双方由于订立劳动合同而建立起来的劳动关系。依照《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如果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按质按量完成了生产任务,就有权获得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享受应当享受的各项保险和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就有义务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并使劳动者享受应当享受的各种福利待遇。如果企业不按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不管是故意,还是有别的其他原因,劳动合同制工人都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实际上是企业一方违约,劳动者据此获取解除权而行使解除权利的情形。劳动合同制工人在上述情况下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与企业等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相对应的,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具体体现。劳动合同制工人依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也不是随意行使的,而是要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履行了必备的手续后才能解除与所在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如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等。如果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则要视责任大小,予以赔偿。从你来信谈的情况看,你可以再与厂方协商一次,如果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除要求厂方补发半年的工资外,还可依照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之规定,要求厂方给予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