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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正确裁减职工?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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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是某动力机械厂厂长。由于市场疲软,我厂连年亏损,我厂在采取其它措施的同时准备裁减部分职工。请问:企业应如何正确地裁减职工? 
    答:企业在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时,可以依实际需要裁减职工,但必须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不得损害职工合法权益。企业裁减职工应经过必要的程序。我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企业应对被裁减职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劳动保障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该办法第十一条指出: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并且,企业发给被裁减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应是一次性发完。因为该办法第二条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应当注意的是有些职工是不可以裁减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人员: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