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2000年11月,我在县城的百货商场买了一辆变速车,价额1300元,骑了10来天后发现该车根本不变速,修理行的师傅告诉我这车属质量不合格,无法修理。我写信给厂家,一直没回音,我只好找销售单位,可县城的那家百货商场已于2001年初与另外的一家果品店进行了合并,改称为商厦,原来的经理、销售小姐都进行了更换,他们坚持不给我退货。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还能否要求赔偿,向谁要求赔偿?
答: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要求赔偿,而如果这时原企业形态发生变化,进行了分立或合并,原企业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并不因此而免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据你所述和上述法律规定,你当初购买变速车的销售单位与其他的商店进行了合并,改称为商厦,那么该商厦依法应承受原来两家商店的权利和义务。尽管其经理和销售人员已换了新人,但并不影响对原商店权利的继受和义务的承担。所以,你完全可以要求新成立的商厦给你退货,赔偿你的损失,如果该商厦还坚持不予理睬的话,你可以到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解决问题,或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