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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节性加班是否违法?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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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公司为了适应冬季旺销市场需要,领导集体规定:公司全体员工春节前,每天加班2小时,星期六和星期天全天加班,在加班时间支付双倍工资,每人每月可请事假一天至二天。不愿加班取消季度和年终评选资格。采取这些措施后,职工收入增加,公司产销两旺。可时隔不久,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到公司发了一份通知书,责令我公司立即停止加班,严格执行工时制。一周后,又下达了《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对我公司处罚l万元。请问,公司安排职工自愿进行季节性加班,也违法吗?  
    答:我国《劳动法》规定,职工劳动时间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一般每周要休息两天,国庆节、元旦节、春节等法定节假日,都要按国家规定休息。同时规定,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劳动时间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工作特殊需要,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总加班数不得超过36小时。加班工资不得低于正常时间平均工资的二倍,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不得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平均工作的三倍。  
    你公司管理人员事先没有和公司工会和有关职工协商,更没有征得他们同意,也没有向劳动监察部门备案,擅自决定让全体职工加班,并规定了对不加班者的惩罚性规定,带有强制加班性质,而且加班时间也大大超过了法律规定,你公司应接受劳动部门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