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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财产可否清偿合伙债务?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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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李某与王某于1997年各出资20万元投资兴建了华兴水泥厂,1999年6月李某向我借款10万元用于该厂周转,出具的欠条上加盖有华兴厂的印章。借款到期后,李某未如期归还。经法院判决,华兴厂应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欠款本息。判决生效后,我仍未获分文,我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华兴厂虽未被注销,但已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合伙人王某现已下落不明,李某现有轿车一辆。请问,李某是否应用其个人财产偿还欠我的债务?该怎么办? 
    答:《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据此规定,华兴厂应先以其拥有的财产清偿欠你的债务,然后才能由合伙人清偿不足部分。但华兴厂现已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其所欠债务理所当然应由设立合伙企业的李某、王某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所以,李某有义务偿还华兴厂欠你的10万元借款的本息。但也并不是说,你马上就可申请法院处理李某的轿车以偿还欠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由此可见,在合伙企业华兴厂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被执行人李某为被执行人。在将李某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法院应限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偿还原华兴厂所欠债务,在履行法定程序后,若李某未按期履行,法院可对其私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措施,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华兴厂欠你的债务,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