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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亏损怎样承担?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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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1999年初,我与赵某、张某三人商定:三人各出资5万元做建材生意,并且口头约定,赚钱后三人平分,亏本也由三人分担。这样,做了大半年买卖后,赵某提出,因家庭急用,要求退出合伙。当时,我与张某感到赵某有困难,同意退伙,由于客观原因,未经清算,先退给现金5万元。从此,我与张某两人经营,至去年底,结算账目,亏损1.2万元。请问:这种亏损,赵某应否承担? 
    答:所谓合伙,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是指两人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利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你与赵,张三人各出资5万元做建材生意,无书面协议,但口头约定:盈亏责任三人平均承担。这种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具备合伙的其它条件,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口头合伙协议或者有其它证据的,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现在的问题是赵某在合伙大半年后,中途退伙,退伙时又未经清算,直至去年底结账,才发现亏损1.2万元。这种情况,赵某该不该承担亏损责任?对此,最高法院曾有司法解释: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来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由上可知,在你们三人合伙期间所产生的亏损,赵某不但应承担三分之一的亏损责任,而且还应承担亏损债务的连带责任。对此,你们应通过清算(按理应是审计),结清你们三人合伙期间亏损数字,按照口头约定,确定赵某应承担的亏损数额,与赵某协商,协商不成,则可诉请法院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