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近日,我家附近一大排档贴出一则广告,广告第二条称:自选火锅,每人25元,并列举品种多样具有诱惑力的海鲜及蔬菜。这个周末工薪阶层的我高兴带着朋友来这儿,准备大饱口福,但上桌之后,我们却发现,海鲜类虽自选,但是定量供应,量也很少。我和朋友们很不满意地吃完后,在结帐时却发现菜单中有一项“服务费15元”。在大排档老板的逼迫下,我很不情愿地付了钱。请问他们这种做法是否违法?
答:在实际生活中,出现过很多类似于你这样的遭遇,人们常常发现广告与实际不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大排档的经营者违反此规定。以虚假广告引客上门,是一种欺诈行为。另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根据这一规定,你可以向大排档的经营者要求双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