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我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我们公司共有5个股东,在最近的股东大会上其他4个股东一致通过要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每个股东要求增加出资80万元,我表示反对,并在股东会上投了否决票。会后,其他4个股东的出资均已到位。因为我拒绝出资,4个股东以公司的名义表示不再给我分配利润,请问,作为股东,我否决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有效吗?对于他们不给我分配利润的威胁,我应该怎么办呢?我可以抽回我以前的投资吗?
答: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你公司有股东5人,4人股东均赞成增加注册资本,符合该条要求的"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条件,此决议是有效的,你虽然有否决权,但由于你属于少数,所以,你的否决是无效的。但是,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因此,虽然你没有缴纳80万元的新增资本,你仍是该公司的股东,其余的股东不能剥夺你按照出资比例获取利润的权利,所以他们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威胁是违法的。你可以不用理会。
此外,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投资。所以你想抽回投资是不合法的。但是,你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即"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转让你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