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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会能随意解除董事职务吗?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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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名董事,公司章程规定任期到2000年12月31日。2001年7月10日,公司董事长召集股东会会议,突然作出了解除我董事职务的决议,并重新选举了一名新董事。请问:公司股东会能随意解除董事职务吗?哪些情况下,公司股东会可以解除董事职务? 
    答:《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选举和更换董事是《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赋予股东会的法定职权。董事是董事会的组成成员,而董事会是由全体董事参加的法定的常设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鉴于董事在公司中处于特殊重要的法律地位,现行法律对董事的任职和解职作出较为严格的限制。《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可见,股东会是不能随意解除董事职务的。也就是说,董事在其任期届满前,股东会要想解除其董事之职,则必须作出其有过错的结论,而且被解职的董事要确实存在过错。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至六十三条规定,足以构成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董事不遵守公司章程,没有忠实、尽力履行职务;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董事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董事未经股东会同意,或者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董事未经股东会同意或者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泄露公司秘密。 
    (五)董事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主要有下列情形: 
    (1)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 
    你可以对照《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核实股东会解除你董事职务的理由和原因。如果你认为股东会解除你董事职务的决议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你有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股东会违法解除你董事职务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