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我是大专学历,会计师职称,1993年8月被某公司聘为财务科长、主管会计,聘用合同上写明聘期至2003年8月。其间我忠于职守,连年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后公司经理因经济问题被市纪委查处,经理便怀疑案发与我有关,也不说明原因就让我离开公司,并在我尚未同意的情况下免去了我的职务,重新聘用了主管会计。请问:我与公司的聘用合同有无法律效力?公司这样单方面解聘我是否合法?我该怎么办?
答: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你与公司订立的聘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只要是依法订立的就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主要有两种:
第一、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但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的情况: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1)在试用期内不合格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也就是说,只有发生上述情形,公司单方解聘你才是合法的。你可以问明公司解聘你的原因,如果认为不符合事实,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向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