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1998年8月5日同学苗某向我借款3万元开店。因为是同学关系,双方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日期。2000年5月,我这个同学生意做得较好,就是不归还我的借款。我准备通过诉讼催收。但有人告诉我,公民间借款,未约定利息,不能计算利息。不知哪种理由合法。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早就明文规定,公民间的借款,双方未约定利息的,借款人定期内不承担支付利息的义务。逾期后,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后的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不定期借款双方未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从催告之日起,第二日开始,才有权利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合同法》的这条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13日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发生冲突,而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公民间的借款,双方未约定利息的定期借款,出借人约定期内不享有利息的权利,借款人逾期或者无约定期限的借款,经催收后才有权利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