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我公司2000年收购了一个体加油站。按照合同要求,我公司已付款给卖方并上缴了土地转让费、房屋交易契税以及相关的税费。最近,当地税务部门要对该个体户征收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而个体户只愿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愿缴纳土地增值税,理由是:合同中规定一切税费由我公司负担。请问,该土地增值税应当由谁来缴纳?如果个体户缴纳,他可否以合同条款违法而否定合同的效力?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出卖加油站的个体户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虽然按照贵公司与个体户签订的合同,一切税费由贵公司承担。但是由于上述规定是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的约定是无效约定。虽然合同中有关税费的约定是无效约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个体户是不能否定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