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资料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专题资料/法律常识

发现假币应当如何处理?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分享到:


    问: 不久前,我到附近一家工商银行存款,填好存单后递上10000元人民币,收银员接款后进行点数和识别,说里面有5张百元券是假币,接着开给我一张"假币没收单据",并随手把那5张假币扔进抽屉里。对收银员的这种做法,我心存疑问。请问,收银员的上述做法是否正确?发现假币应当按什么程序进行没收?  
    答:国家禁止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假人民币。明知是假币而继续持有或者使用,属于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处以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则要追究刑事责任。为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对假币应当予以没收。不过假币的没收权属于银行、公安机关和海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假币,不得擅自没收。按照有关金融法规规定,银行发现或收到假币时应依下列程序和方法处理:应当与顾客共同确认,并必须当着顾客的面在假币上加盖假币戳记印章,同时开具统一格式的"假人民币没收收据"给顾客,并将所没收假币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人民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对没收的假币,还应定期上缴中国人民银行。  
    按照规定,单位发现可疑币不能断定真假时,发现单位不得随意加盖假币戳记和没收,而应向持币人说明情况,开具载明可疑币面值和号码的临时收据,连同可疑币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鉴定。经鉴定确系假币的,按前述处理方法处理;若不是假币应及时退还给持币人。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发现假币,应立即就近送交银行鉴定,并向公安机关和银行举报及提供有关详情,协助破案。  
    就你所述情况看,该收银员的做法显然不对。收银员没有当着顾客的面在假币上加盖假币戳记印章,这显然是违反规定的,同时也会使人产生假币会从收银员那里再次流通的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