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许某在1995年7月20日因经营木材缺少资金向我借款两万元,当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条上仅写明:"今借董某现金两万元,借款人许某。"事后我口头催要过几次,可他至今一直未还款。听人说,借条超过两年便失效了,即使起诉也不能胜诉。请问,该借条还有效吗?据此借条起诉能胜诉吗?
答:你的疑问实际上涉及到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如何计算的问题。现解答如下: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给予保护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上述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其诉讼时效的计算应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没有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其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权利的就不能开始计算时效。
第二,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从再次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要再次重新开始计算,且中断次数法律上并无限制,可以多次中断。也就是说,在开始计算时效的两年中,只要权利人又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又同意履行义务,则这两年的诉讼时效就以再次主张权利或再次同意履行义务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但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应以有证明力的方式进行,如书证请求,有证人在场等,权利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要防止空口无凭而难以查证的现象,否则诉讼时效不能中断。
第三,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综上所述,对许某出具给你的借条,你如有证据证明你主张过权利,则以主张之日起计算两年诉讼时效;如无证据证明,则适用二十年时效期间,在借款之日起的二十年内可随时直接起诉。但如果你在第一次主张权利后,又超过两年才起诉或者再次向对方提出要求的,则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