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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收取的违约金要缴纳增值税吗?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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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我所在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6年曾收到购货方付给的一笔违约金。对于这笔违约金,我们认为不应纳税,因而未计入销售收入。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这笔款项后,责令我们单位限期补缴违约金的增值税。请问:对于这笔违约金收入也得缴纳增值税吗?如果应缴纳,由于已过纳税期限,这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答: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按照销售额缴纳增值税。该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售项税额"。那么,何谓"价外费用"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由此可见,违约金收入属于销售额之列,因而,税务机关要求你单位就违约金所得补缴增值税是正确的。由于你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这笔税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除了要限期补缴增值税款外,还要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还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因此,你单位应及时补缴这笔违约金税款,否则还要受到罚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