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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有意见,缴了税款再说话,对吗?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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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最近我公司销售了一批货物,税务部门在征收增值税时,把我们向买方收取的运输装卸费也计算在了销售额内。我们对此不服,要求上级税务部门复议,并准备向法院起诉,可他们要我们缴了税再说,不缴就采取强制措施。请问税务部门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第五条、第六条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按照销售额缴纳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金、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等,税务部门把价外费用运输装卸费计算在销售额内,让你缴纳增值税是正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交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自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的15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你是纳税人,税务机关让你纳税,你对此有意见,即使纳税数额不对,你也应先缴税后再持税单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你应予理解,这不是税务机关和你过不去。公民有纳税的义务,希望你能主动配合税务机关自觉遵守这一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