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资料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专题资料/法律常识

对合同期满的产妇,终止劳动合同对吗?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分享到:


    问:我的妻子是一家国有企业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她在1997年被招聘进该厂时,与厂里订立有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去年,根据计划生育办公室给的生育指标,我妻子怀孕,并于2001年7月生育一子。而正当妻子休产假时,厂里终止了与她订立的劳动合同,理由是合同到期了。请问,这种以合同到期为理由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对吗?我妻子该怎么办? 
    答:厂里的做法违反了有关规定,因而是错误的。 
    一般来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但是,我国法律对孕期、产假期和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也有相同的规定。而且,根据1988年劳动人事部《关于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的几个问题的复函》,上述法律规定也适用于合同期满并处于孕期、产假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即合同制女工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的,凡符合计划生育的,即使劳动合同期已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而必须延续到孕期、产假期和哺乳期满止。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还规定,对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所在的单位应给予哺乳时间。根据你信中所述情况,你妻子是根据计划生育指标怀孕、生子的,虽然她与厂里所订的劳动合同已期满,但由于她正处于产假期,因而按照上述规定,厂里不能单方面终止与她的劳动合同,而是应当把合同期延续到她的哺乳期满日。现在,你妻子应及时向单位提出纠正意见。若厂里仍坚持错误做法,她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