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我是一茶厂的业务人员。1995年与单位签订停薪留职协议后,自己开办了一个茶厂。半年后,我所在单位突然要求我“限期回单位报到上班,逾期不到,按自动离职处理”,理由是我违反了停薪留职人员经营的业务不得与本单位相冲突的规定。请问:这种处理合法吗?
答:你所在单位这种处理是违法的。首先,你单位作出处理所依据的理由不成立。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从事的职业,只要是国家法律、政策明令禁止以外的,个人可以作出选择,这是由市场经济的大前提决定的。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的经营属合法的经营,单位规章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应以国家的法规、政策为准。其次,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由你和所在单位共同协商。不经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是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因此,你单位所作处理,属单位单方违约行为。